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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直辖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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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的直辖市

事实速览 广州市, 国家 ...

1949年10月,广东战役后,解放军攻占广州市。21日,成立解放军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28日,成立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当时,中国大陆共设有12个直辖市[a],除北京天津外,广州等市后来皆为大行政区代管。

1950年,广州改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并调整行政区划,将28个区合并为16个。

1953年3月,由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依照政务院的决定,广州市与其它大行政区直辖市一样,改称中央直辖市,但仍由中南行政委员会领导。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1],撤销中南行政委员会后,广州并入广东省建制,改为省辖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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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广州市划分为28个区,分别是:

  • 城区:逢源区、黄沙区、西禅区、长寿区、沙面区、陈塘区、太平区、惠福区、靖海区、小北区、德宣区、西山区、东堤区、汉民区、前鉴区、大东区、东山区、洪德区、蒙圣区、海幢区
  • 水上区:珠江区
  • 郊区:南岸区、沙河区、芳村区、石牌区、新洲区、沥滘区、三元里区[3](一说“三元区”[4]

备注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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