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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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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案,是指2013年10月28日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的一起刑警醉酒后枪杀无辜孕妇的恶性刑事案件。

事实速览 10·28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 位置 ...

事件经过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携带64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刘华、罗忠政调查案件。19时许,三人工作结束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和饮酒,胡平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21时许,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64式手枪并开枪,随后来到路边的“老牌螺蛳粉店”内准备购买奶茶。店家表示店内并不售卖奶茶,胡平闻讯后用枪拍打餐桌,随后朝店的内天花板开枪,又将枪对准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店主夫人孕妇吴英再次表示没有奶茶时,胡平朝店主蔡世勇开枪,蔡世勇右肩被击伤。吴英见状马上拨打电话求助,胡平又朝吴英枪击2次并击中吴英的头部、手臂及胸部,吴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1]

事后处理

  • 2013年10月30日,贵港市公安局网站针对该事件发布通告。[2]
  • 2013年10月31日下午,贵港市委、平南县委分别对平南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教导员及大鹏派出所副所长等6人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 2014年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4]
  • 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
  • 2014年7月22日,胡平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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