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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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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时约法》是1912年2月由广西省参议院参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精神制定的省级宪法性文件。该法共7章58条,确立了人民居住、迁徙、集会结社等民主权利,规定都督由民选产生且任期不超过两届,构建了议会立法监督、政务司行政、法院独立审判的三权分立体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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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

1911年辛亥革命中,广西于11月宣布独立,并成立军政府。为确立地方治理体系,1912年2月广西议院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框架下启动立法程序,历时二十余天完成草案编制与审议工作。最终由广西军政府于2月25日正式颁布,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继湖北省(鄂州约法)后第二个颁布省级基本法的地区[2]

内容

《广西临时约法》规定由都督、政务司、议会与法院构成广西省政府架构。在人民权利与义务部分,列举平等、居住迁徙、言论出版与集会结社、身体与住宅不受非法侵扰、营业与财产、宗教、通信秘密、诉讼与请愿、任官与选举,以及纳税与当兵等,并允于法律框架内因公益或治安之需予以限制。

广西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得连任一次,统揽政务并统帅军队,得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必要时发布“代法律之制令”及宣告戒严,但多须与政务司连署、受议会监督或事后追认。政务司各司长受都督任命,负责行政与预算、公债等提案并连署命令。

广西议会由人民选出,行使立法、预决算、弹劾、质问与受理请愿等职权,会议原则公开,议员享言论与人身豁免。法院独立审判,法官非依法不得免职,高等法院长官任命须经议会同意。附则规定,约法之修改须经议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另组“约法改正会”,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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