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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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2]是专责规范政党相关事务的中华民国法律,历时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点包括政党应办理法人登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等,并应办理财务申报。[3]
概要
- 排黑条款: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负责人。
- 名称:歧视性或仇恨性、已设立之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足以使人误认等不得登记
- 存续:以下情形,废止其备案
- 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
- 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 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
参见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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