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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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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日语:律令制、りつりょうせい),是7世纪10世纪间的一种政治制度,是日本人对“唐制-中华律令制”的一场大型社会实验[1][2][3]

事实速览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 ...

倭国(即古代日本)在白村江之战中输给唐朝·新罗联军之后,就改自己的国名为“日本”,并全面模仿唐朝的政治、农业、法律、文化和美学,史称“大化改新”,律令制即是改革中一项成果[4]

缘起与时间线

日本律令制的设立,深受中国魏晋南北朝的““王土王民思想日语王土王民思想””影响,即:只有天皇才有实权,贵族官僚没有独立实权,国民在一个天皇之下人人平等;如果想国民拥有这份平等,就必须“服兵役、从事建设劳役和农业劳役”来作为交换[1][5]。用日式文言文来讲就是“一君万民、互为表里”。

倭国在白村江之战中输给中国唐朝后,就开始直接照搬唐朝的一切[6],以期利用唐制来达成“一君万民、互为表里”的理想,并改国号为“日本”以表改革之决心[7]

日本古代把“实行律令制的那一块行政区”叫作“律令国”。在当时日本人的观念中,日本列岛就是一个完整的“天下”,而日本列岛上的一块块地区则是一个个“半独立小国”[8]。虽然天下这个概念是日本模仿自中国的,但在汉字文化圈(中、日、韩、越)中,只有日本的天下是单指“自己本国”,而其它三个国家的天下都是指“整个目所能及的世界”[8]

与此同时,虽然日本的各种价值观是最远离中国的,但日本又是唯一一个实地查证过唐朝,并把唐朝的一切详细记录、整理成册、并结合本国国情作适当删减的东亚国家[9]。与唐朝关系更加亲密的新罗(古代韩国)和安南(古代越南)反而没那么认真,也从未如此彻底的研究过中国[10]

  • 7世纪,即飞鸟时代后期,日本朝廷派遣大量遣唐使去收集中国的资料,并颁布《近江令》以改革日本;
  • 8世纪,即整个奈良时代都是律令制运作最良好的时期;
  • 9世纪,开始慢慢的变质和瓦解[11]
  • 10世纪,即平安时代中期,律令制已经名存实亡,不过作为表面上的“最高法律”还一直存在,但不再俱有强制力,日本人也不再遵守;
  • 19世纪,经过900年到了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政府才正式废除律令制,但日本政府并不自创新体制,而是又模仿他国,这次是改成和英国一样的“君主立宪制”,一直持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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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与衰落

日本为实现“一君万民、互为表里”花费了大量精力,但仅在8世纪,即西元700年800年的这一段时间内成功。日本律令制的一开始的模式为:国民经过人口登记 → 从天皇那里拿到土地 → 开始耕种,并给中央提供税金、兵役。由于当时日本的“多山多地震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分散、交通不发达程度”等因素,日本中央政府(即大和朝廷)的“军力”和“监视能力”极为有限,根本无法管理在远离奈良京都大阪的地区[11],无法像中国朝廷一样监控社会的方方面面。

渐渐的,日本朝廷委派到律令国的“官僚”在没有人监视的情况下,开始贪污腐败。官僚把自己的亲戚好友按插在重要官位,不让外人涉入,把“律令国”一步步转化为“自己家族代代相传的地方”,类似欧洲贵族世袭封地[5]

同时,因为没有人去监督和举报律令国官僚,所以他们肆意压榨自己底下的农民。农民为了逃避严苛的兵役赋税,就躲入当地的佛教寺院神道教神社、或者隔壁的律令国以求庇护[12],留下大片没有农民耕种的农田[2]。较为中立的佛寺、神社则利用当地的军队黑道霸占这些空地,并聘请流亡农民为自己种地,并直接给农民发钱,而不是让农民交税(即佃农[12][3]

有些农民为了赚到更多的钱,选择不种地,而是接受律令国官僚、佛寺、神社的雇佣,变成佣兵僧兵,参与上层之间的土地争夺战。这整个过程史称“土地兼并”。由此,日本律令制瓦解。随着朝廷的军力直线下滑,地方世袭势力的军力上升,日本各地慢慢分裂为摄关政治日本庄园制总领制管领制守护大名制战国大名制“混乱并行”的状态[5][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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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日本律令制大约实施于公元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到10世纪。这之中,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

大化改新

据《日本书纪》记载,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厩户王推动下开始实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阶十七条宪法在内的国制改革。[16]乙巳之变后从646年开始,孝德天皇中大兄皇子等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项施政方针。这些方针都受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内容如下:

  1. 效法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废除豪族对土地与部民的私有权,并将其收为国有。政府计口授田,凡六岁以上之国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田地(称“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买卖,死后归还政府。
  2. 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受田农民须向国家上缴谷物(此为“租”),服劳役或纳布代役(此为“庸”),并上贡地方土产(此为“调”)。
  3. 中央设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八省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一台弹正台);一般地方设、里。
  4. 兵制:首都置五卫府,地方设军团日语軍団 (古代日本),国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纪中后期以前,人们都认为大化改新将日本带入律令制社会,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写有“己亥年十月上救国阿波评松里□”的木简,引起了郡评论争,改新诏书的存在出现争议[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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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朝

日本正式进入律令制社会是公元7世纪60年代之后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战中战败,随即与新罗的关系恶化,日本朝廷深感国际局势对日本不利。于是为了增强国防实力,使危机感笼罩下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时的天智天皇改组豪族,迅速整顿了官僚体制,进行了举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加强了大王的权力,对地方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形成了令制国的行政区划。670年左右,在这个背景下,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户籍—庚午年籍完成,户籍是律令制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这个时期编写并施行的近江令,被认为是天智天皇时期法令的统称。

天武、持统朝

671年天智天皇驾崩,其子即位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发动壬申之乱夺权,大海人皇子即位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继续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颁布《飞鸟净御原令》将国名从倭国改成日本,君主称号从大王改成天皇。[19]701年文武天皇颁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宝律令》正式将国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后进入中央集权的律令时代。[20]

奈良时代

《大宝律令》颁布后虽然建构新的制度,但是并没有大规模撤换统治阶层,律令制虽然达成中央集权,提升中央和天皇权力,但由豪族演变成的贵族仍然担任中央、地方统治者,律令制没有消灭原有统治阶层,反而给予原有统治阶层统治的法律依据,以律令规范统治阶层的权力,以及与天皇的关系。另外律令制虽然发挥中央政府控制地发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没有符合当时日本的经济、社会状况,随着生产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减少,加上逃避劳役、兵役,出现伪造、逃脱户籍的现象。

为了应对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开始设置三世一身法垦田永年私财法,使得私有财产成为合法,这些政策虽然是为了维持律令制,但由于土地私有制被允许,豪族和神社、寺庙开始进行大量开垦,导致了庄园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溃。[21]政治方面也设置令外官补充剂有官职不足。758年日本颁布《养老律令》,《养老律令》直到明治维新才正式废除。

桓武天皇改革

8世纪末期,律令制的实效性减弱,制度难以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成为律令政府的沉重负担,地方伪造、逃脱户籍的现象导致户籍维持困难。因此当时在位的桓武天皇废止部分制度,实施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用简单有实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励行班田、废除军团制度、都城由平城京迁至长冈京平安京、设置勘解由使、停止铸造皇朝十二钱。这次改革,虽然是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让律令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构建起与以前性质不同的统治体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桓武天皇时期律令制实际已经终结。

律令制的衰退

9世纪初期到中叶,为了整顿律令制开始编撰格式,颁布格式虽然是为了维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经无法应对日本社会的需要。9世纪后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时平,894年藤原时平试图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绝,并于建议废除了遣唐使。此后日本进入国风文化时代发展出独有的文化,由于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与唐朝缺乏接触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纪时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颁布庄园整理令日语荘園整理令,为延续律令制最为显著之举,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后一次实施班田。此后由于户籍调查无法进行,日本转为实施土地的路线,将土地经营与纳税之权责赋予地方豪族国司,使之成为负名日语負名(应缴纳租税者),称为负名体制。另外私有财产出现后,贵族寺社等权门掌握大量土地,权门透过权势获取“不输不入”之权利,负名则将土地寄于权门名下,躲避国司控制,如此一来权门控制的庄园,不再受国司控制,不向政府纳税,并且逐渐扩大,并形成层层堆叠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称为寄进式庄园日语寄進地系荘園,中央失去对大量土地的控制权。10世纪也是摄关政治的确立期,摄关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权力。

自从桓武天皇将各令制国军团废除,改为志愿制的健儿取代之后,地方治安因此恶化,地方自卫性质的武装势力——武士因此出现。10世纪中叶武士协助平定承平天庆之乱,社会内部的纷争经常由武力进行解决,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权平氏政权的登场,日本进入武家社会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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