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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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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丹麦语: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麦王国的宪法,适用于丹麦、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丹麦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通过的并几经修改,目前的宪法是1953年修订的,丹麦王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1]
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制。宪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创造了权力分立,此外,它赋予丹麦人民一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等等,宪法适用于包括丹麦公民在内的所有在丹麦的人。[2]
丹麦宪法于1849年通过,结束了君主专制并实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为宪法日(批准第一部宪法的日期),以庆祝宪法的通过。
丹麦议会不能制定任何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尽管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丹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并使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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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结构

丹麦宪法因其特殊地位而与其他丹麦法律不同,丹麦法律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制(第2节),[4]国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依靠内阁部长的建议和议会来起草和通过立法。1849年的宪法建立了两院制议会,直到1953年新宪法变为一院制。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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