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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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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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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国宪法丹麦语Danmarks Riges Grundlov)是丹麦王国宪法,适用于丹麦格陵兰岛法罗群岛。丹麦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通过的并几经修改,目前的宪法是1953年修订的,丹麦王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1]

事实速览 丹麦宪法, 概况 ...

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制。宪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创造了权力分立,此外,它赋予丹麦人民一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宪法适用于包括丹麦公民在内的所有在丹麦的人。[2]

丹麦宪法于1849年通过,结束了君主专制并实行民主制度。每年6月5日为宪法日(批准第一部宪法的日期),以庆祝宪法的通过。

丹麦议会不能制定任何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尽管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丹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并使法律无效。

对宪法的修改必须连续两次在议会中以多数票通过,然后经过全国公民投票批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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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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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年丹麦宪法

丹麦宪法因其特殊地位而与其他丹麦法律不同,丹麦法律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主要原则是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制(第2节),[4]国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依靠内阁部长的建议和议会来起草和通过立法。1849年的宪法建立了两院制议会,直到1953年新宪法变为一院制。

由于丹麦不设宪法法院,对立法活动的违宪审查由普通法院进行,并且只能由受到影响的公民或者公司组织提起。[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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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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