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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种
生物学术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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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种(英语:type species[1]、拉丁语:species typica[2])又称属型种、属模[3],为一生物分类学术语,是建立某个新属时所依据的种,即该属的载名种。换言之,当一个物种为某个属的模式种时,该属的描述主要依据就来自该物种。类似的概念用于属级以上的分类阶元时,称为模式属(type genus[4])。

与模式种近似的术语有:代表种(representative species)、特征种[5](characteristic specie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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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模式种在《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定义为:一个命名属或命名亚属的载名模式,是一个载名种时,该物种即为模式种。[6]当学者命名一个属时,需要指定一个种作为成立该属的依据,而被指定的种即为该属的模式种,代表了该属的生物学特征及概念中心,也同时代表该属属内的其他成员与模式种的关系,离其他属的模式种更近。[3][7][8][9]
例如在2009年,俄罗斯植物学家列昂尼德·弗拉基米罗维奇·阿韦里亚诺夫根据采集自越南的新种兰科植物裂唇早田兰(后命名为“Hayata glandulifera”),拟新增一新属:早田兰属(Hayata);阿韦里亚诺夫指定以日本植物学家早田文藏(拉丁转写:Hayata Bunzō)所命名的东部线柱兰(Zeuxine tabiyahanensis)作为该属的模式种[10],并以“Hayata”命名该属,以纪念早田文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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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方式

在《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中,判定一个模式种的标准在历史上曾多次变动,但自1901年以来相关规则与建议趋于严格,以避免早期的混淆与歧义再度延伸。[8]现在每个属都必有一个模式种,而1930年以后所提出的属或亚属,命名者必须自行指定一个模式种,而指定的方式有下列数种,由优先度高到低排列:[13][6]
- 作者在原文献中直接指定
- 该属在甫建立时是单型属,即下属仅有一个物种,此时该物种就是这个属的模式种
- 该物种是重名种。例如有一属为“Aus, Smith”被建立,其下有一个被视为是原名为“Bus xus, Brown”同物异名的“Bus xus aus, Robinson”,则其模式种为“Bus aus, Robinson”而非前者
- 林奈氏重名关系(Linnaean tautonymy):这个属建立时下属多个物种,但在1758年(《自然系统》第十版出版前)前已有其他文献使用该属名指称其中一特定物种,该物种即成为该属的模式种。例如河狸属(Castor)是卡尔·林奈于1758年建立的属之一,当时下属包含欧亚河狸(C. fiber)及C. moschatus两种,林奈在描述C. fiber时,引述了康拉德·格斯纳先前(1551年)称该物种为Castor的文献,因此该物种即为河狸属的模式种。[14][15][注 1]
- 原文献中没有指定,但后续有其他学者发表后指定模式种。
而在《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与《国际原核生物命名法规》中,仅有下列三种:[16][17]
- 作者在原文献中明文指定
- 发表时该属只包含一个物种(即单型)
- 若不符合上述两条,则由后来合乎规定的学者后续指定
由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负责的病毒领域中,其模式种的观念较为模糊,但仍然要求每个新属成立时仍需指定一种物种做为模式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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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67.1条指出,当引用模式种时,必须以其最原先的名称引用,而非其变更后之名称,即使该学名现为异名或被禁用的名称亦同。例如螯龙虾属为弗里德里希·韦伯1795年创建的属,其模式种为1775年约翰·克里斯蒂安·法布里丘斯描述的Astacus marinus,但该名称现被视为是林奈所命名的欧洲螯龙虾(Homarus gammarus)的异名之一,但引用该属模式种时,仍需写作“Astacus marinus Fabricius, 1775”而非“Cancer gammarus Linnaeus, 1758”或“Homarus gammarus (Linnaeus, 1758)”。[6]
《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虽未明确指出如何引用,但于规则十的例三中引用概念也类似动物。[16]而《国际原核生物命名法规》及病毒则没有提及相关内容。[17][19]
注释
参见
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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