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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果实理论
法律原则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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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语: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是一个法律学的比喻,指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违法),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违法)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如,一位警察对住家进行违宪(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搜索,取得了一把车站储物柜的钥匙,之后发现的犯罪证据亦来自该储物柜,那么这个证据便很有可能因为毒树果实理论而被排除。而对于来自证人的发现,其本身并不算是证据,因为在法庭上的证词是经由独立的讯问而来,毒性已经衰减。
毒树果实理论源于1920年美国的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美国案[3][4],在该案中,联邦特勤人员用非法手段取得西尔沃索恩的税册,意图证明西尔沃索恩确有逃税之嫌。第一次被使用是在纳尔多诉美国案[5]中,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的意见[6]。
毒树果实理论可说是刑事诉讼法学上,关于衍生性证据是否具证据能力的重要判断理论。毒树果实理论为英美法学发展出的理论,欧陆法学汲取了理论精华,并将之称为“证据排除法则的放射效力”。由于毒树果实理论的发展,填补了证据排除法则(Exclusionary rule)在处理衍生证据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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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毒树果实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证据的非法来源为毒树,基于该违法取得的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其他证据(第二次证据或衍生证据),则如同从毒树长出来的毒果,亦不得食用(使用)。也就是第一违法取得,如串通的伪造证据,将会如害虫,污染真实情况,基于此违法侦办所取得的证据,可能触犯伪证罪与公务渎职罪。
例外
毒树果实理论在四个主要的例外之下,有污点的证据是允许的,例如: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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