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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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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又称为监察使护民官[1][2][3],是指专门调查人民公职人员就延误处理、不公平对待等事宜所提控告的特派人员。一般指由政府委任、并独立于政府部门的调查员。该职位的词源为瑞典语ombudsman”(发音:[ˈɔ̂mːbʉːdsˌman] ),因现代意义的申诉专员源自瑞典在1809年开创的“议会监察使”。

实际运用

部分国家的申诉专员职位或机关置于立法权之下,例如北欧各国的议会监察使。在香港,香港申诉专员是申诉专员公署的首长,负责调查及调解市民对政府部门及部分由政府资助的公营机构的投诉。而中华民国五权宪法精神,依宪法规定设置监察院,由专门的监察委员组成,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等其他四大宪政机关英语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平级。

申诉专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委任,部分监察政府运作的组织,例如报社非政府组织等,亦会设立申诉专员一职,从第三者的角色监督政府。除此之外,部分行业会设有申诉专员,负责处理该行业内的投诉,在外国有银行财务服务申诉专员、保险业申诉专员等。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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