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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诉亚拉巴马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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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诉亚拉巴马州案(Miller v. Alabama)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2年所作成的判决,该判决中宣示,对于少年犯宣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违宪[2][3]。本判决将该院于2010年所作成的葛兰姆诉佛罗里达州案判决之见解进一步延伸。该判决中宣告对于犯下谋杀罪(murder)以外的少年犯科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违宪。本判决进一步将犯下谋杀罪的少年犯亦包含在内。

事实速览 米勒诉亚拉巴马州, 辩论:2012年3月20日 判决:201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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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判决乃系基于两个判决合并作成:Jackson v. Hobbs, No. 10-9647, 和 Miller v. Alabama, No. 10-9646.[4]。洛杉矶时报写道:“在第一案中,Kuntrell Jackson于案发时年仅14岁,他与另外两个少年前往位于阿肯色州的某间影音出租店计划进行抢劫。当时他待在店外,其中一个少年扣下板机杀了店员。Jackson在经过通常程序(非少年程序)审理后,遭到科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在第二案中,Evan Miller为亚拉巴马州一个14岁的少年,他和另一个男孩对一部拖车纵火,因此遭到判处谋杀罪,并且宣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2]

法院意见

多数意见

艾蕾娜·卡根大法官所撰写的多数意见表示:“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之人宣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忍而不寻常的刑罚的规定[2]。”、“对于少年犯宣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并未考虑到属于该年纪的特征:他们不成熟、冲动、无法评估风险与后果。”卡根大法官进一步提到:“不论他们有多残忍与不正常,这种判决并未将该少年的家庭与生活背景纳入考量,在此背景下他们无法自我解救。[4]

不同意见

约翰·格洛佛·罗伯茨大法官于不同意见书中表示,在大多数的州都认可使用的情况下,终身监禁并不能貌似正确的被形容为“残忍而不寻常的刑罚”。其进一步表示:“应该如何对于犯下谋杀罪的青少年科处适当的刑罚,乃系一个严肃且充满挑战性的道德与社会政策问题。然而,我们的角色仅止于适用法律,而非对于这类问题提供答案[5] 。”另一份由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表示,“即使一个17岁半的人在人潮拥挤的购物中心放下炸弹,或是枪杀众多学生与老师仍然被认为是“小孩”,并且必须要给予其说服法官允许其被释放进入社会的机会。”阿利托大法官结论认为,“宪法并不支持此种僭越立法权的结论。”[4]

结论

本判决对于18岁以下之人均有适用,但并不会自动释放任何受刑人,且并未禁止对于少年谋杀犯科处终身监禁的刑罚。然而,法官在科处被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时,必须要考量被告的年纪以及犯罪之性质[2]

本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判决[6]

追溯适用问题

在2016年作成的“Montgomery v. Louisiana 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见解应溯及适用于过往的案例。在Montgomery案中,被告Henry Montgomery因为谋杀案而于1963年入监服刑,其犯案时年仅17岁[7][8][9]。估计至少有2300个案件会受到本判决见解的影响。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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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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