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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聯合國大會的委員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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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其1966年12月17日的第2205号决议第XXI章成立,旨在“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纽约市和维也纳轮流举行年会,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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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世界贸易在20世纪60年代起急速发展,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需要有一套全球的标准和规则,以协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
会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原始成员有29个国家,1973年扩大到36个,到2002年已有60个。成员国来自不同地理区域,各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成员国包括14个非洲国家、14个亚洲成员国、8个东欧国家、10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14个西欧国家。该委员会成员国由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的构成,代表了世界各个不同地理区域,以及其经济和法律制度。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半数成员会重选。
澳大利亚 (2022)
公约
公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缔约国经过批准或生效程序,须遵守有关公约。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公约旨在建立统一的法律。要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各国须将有约束力的正式加入文件或批准书交存于存放处。通常要有若干数量的批准书,公约才会生效。 以下列出贸易法委员会部分公约:
-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78)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980)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
-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
-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年)
-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2008)
- 《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 "毛里求斯公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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