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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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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雇佣(英语:At-will employment)是美国劳动法中的一项规定,即雇主可以以任何理由甚至没有理由解雇员工,且解雇前可以无需给予警告[1],而雇员也同样可以随意辞职、罢工或不工作[2]。不过雇主不能因员工的性别、性取向、种族、宗教或残障状况而解雇员工,若因为这些原因解雇员工则是违法。若是雇员是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不允许该雇员就解雇造成的损失提出任何索赔。该规则的支持者认为,雇员可能同样有权在没有理由或事先提醒的情况下离职,因此该规则是合理的。[3]那些认为雇员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公平。[4]

如果雇主命令雇员做违法或不道德的事情而雇员不服从雇主,普通法会保护雇员免遭报复。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举证责任仍在被解雇的员工身上。除了蒙大拿州之外,美国其他各州均未选择在法律上修改 “自由雇佣”规则。[5]

争议

自由雇佣原则因其对员工的严苛程度而备受批评。[6]另一方面,法律与经济学领域的自由主义学者,例如 Richard A. Epstein 教授[7]和 Richard Posner 教授[8] 认为,自由雇佣是美国经济强劲的主要因素。

随意就业也被认为是硅谷作为创业友好型环境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9]

主流经济学(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普遍认为提高解雇成本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Tyler Cowen 和 Alex Tabarrok 教授在他们的经济学教科书中解释,如果雇主无法立即解雇员工,他们就会更不愿意随意雇用员工。[10]

其他研究人员发现,随意解雇对于尚未找到其他工作的被解雇员工的再就业有负面影响。[11]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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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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