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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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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市制是指台湾建制市制度,始于日治时期。1903年出现、1916年确立的台南市,为最早以“市”命名的行政区划、也是当时唯一的一个,但此时的市仅为地区名,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与“市”的管理机构,因此尚非为现今定义下正式的市制。台湾正式建立建制市制度的滥觞,为1920年施行的《台湾市制》法律;日治时期的市制也某种程度影响战后时期中华民国治下的市制规划,并延续至今。

日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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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台湾市制
  州轄市

《台湾市制》由台湾总督府1920年7月30日以律令第五号公布[1],同时以府令第四十三号表示将于该年10月1号实施[2],全文共39条,为台湾各州辖市的制度法源。

以台北市为例,台湾市制实施后,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长一职外,该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协议员的台北市协议会。该议会虽未具有法定约束力,但仍视为台北市政岁入、岁出预算、市税赋课、罚款规范等方面的咨询机构。除此,台湾市制最大的变革是将台湾总督府所辖州郡市等视为公共团体,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权;故顺应时势,除了第一批的台北、台中、台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至1940年也陆续成立其他8市。

应注意外地(含台湾、关东州等)市制与日本内地(含桦太)市制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详见市制 (日本)

1935年,台湾总督府就台湾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为法人,依法处理公共事务,并受官署之监督。并增加市议会的权限,从咨询升格为“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的准自治机构”。另外各市下划非正式行政区划的,负责区内之治安、防灾、清洁卫生、统计资料收集、道路、桥梁等公设物的管理。

1941年,台湾总督府公布“新高港都市建设计划方案”,计划以梧栖街为中心合并邻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龙井庄)组成“新高市”,为台中州第三个州辖市,但受太平洋战争影响而没有正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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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市制

台湾市制实施后,施行市制的都市与施行起始年月:

更多信息 名称, 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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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

更多信息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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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台湾建制市分布图
  

现今台湾的建制市,依中华民国法律共有三种:直辖市县辖市,三者的规模与设立标准差异颇大。以下主要以统整的观点描述这些建制市的设立与发展,设置标准与其他细节详见该类市制主条目。

1945年至1946年,进入中华民国时期的台湾的第一批市,即延续日治时期所设的11个市,其中除宜兰市花莲市(原花莲港市)为县辖市之外,其余的9个市皆为省辖市。省辖市是中华民国原有的市制。值得一提的是县辖市,台湾原有的部分市因未达省辖市之标准,但重要性又高于一般,降为乡镇恐引发民怨,故特别增设而来。

1950年至1951年进行第二阶段的行政区域调整,此次大致上确立了台湾的行政区划并延用至2010年新竹嘉义彰化屏东等4市于此时降为县辖市。之后到1982年新竹、嘉义又重新升格省辖市。1994年因应新修正的法规(《省县自治法》、《直辖市自治法》)省辖市改称为“”。而在县辖市的部分,1981年法规再增订“县治所在地”亦得设县辖市(不过尔后修正之现行法规已无此规定),形成今日部分县辖市之人口少于10万、甚至不足5万的现象。设置县辖市之门槛为15万人口,但近年来人口往大都市集中、以及人口成长趋缓,使有部分乡镇虽人口趋近但迟迟无法突破,出现了“合并改制”的想法。立法院也于2014年开始着手相关法规(《地方制度法》)的审查,并于2015年5月正式通过将人口门槛下修至10万,员林镇头份镇等“大镇”因而直接适用而成功改制为市。

直辖市在台湾出现,要到1967年的台北市,后于1979年增设高雄市,皆由省辖市升格而来,此时的直辖市尚为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下的建制市。2010年的4个新设直辖市的出现(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由人口名列前矛的县与市合并升格而来,这些直辖市的面积有20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近200万或200万以上,面积与人口规模皆为空前的大。

由于多数的县辖市皆集中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县的升格皆造成县辖市的大幅减少(县辖市改成直辖市的),于2014年底桃园县升为直辖市后,不再出现县辖市的人口规模超越市的情况(如先前板桥市的人口多于新竹市桃园市的人口多于基隆市等)。

现行的建制市列表

以下依序以位阶高低、改制时间、由北而南列出台湾现在所有的市:

更多信息 序号, 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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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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