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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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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市制是指台湾的建制市制度,始于日治时期。1903年出现、1916年确立的台南市,为最早以“市”命名的行政区划、也是当时唯一的一个,但此时的市仅为地区名,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与“市”的管理机构,因此尚非为现今定义下正式的市制。台湾正式建立建制市制度的滥觞,为1920年施行的《台湾市制》法律;日治时期的市制也某种程度影响战后时期在中华民国治下的市制规划,并延续至今。
日治时期

州轄市
《台湾市制》由台湾总督府在1920年7月30日以律令第五号公布[1],同时以府令第四十三号表示将于该年10月1号实施[2],全文共39条,为台湾各州辖市的制度法源。
以台北市为例,台湾市制实施后,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长一职外,该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协议员的台北市协议会。该议会虽未具有法定约束力,但仍视为台北市政岁入、岁出预算、市税赋课、罚款规范等方面的咨询机构。除此,台湾市制最大的变革是将台湾总督府所辖州郡市等视为公共团体,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权;故顺应时势,除了第一批的台北、台中、台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至1940年也陆续成立其他8市。
应注意外地(含台湾、关东州等)市制与日本内地(含桦太)市制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详见市制 (日本)。
1935年,台湾总督府就台湾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为法人,依法处理公共事务,并受官署之监督。并增加市议会的权限,从咨询升格为“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的准自治机构”。另外各市下划非正式行政区划的区,负责区内之治安、防灾、清洁卫生、统计资料收集、道路、桥梁等公设物的管理。
1941年,台湾总督府公布“新高港都市建设计划方案”,计划以梧栖街为中心合并邻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龙井庄)组成“新高市”,为台中州第三个州辖市,但受太平洋战争影响而没有正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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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市制实施后,施行市制的都市与施行起始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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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

现今台湾的建制市,依中华民国法律共有三种: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三者的规模与设立标准差异颇大。以下主要以统整的观点描述这些建制市的设立与发展,设置标准与其他细节详见该类市制主条目。
1945年至1946年,进入中华民国时期的台湾的第一批市,即延续日治时期所设的11个市,其中除宜兰市与花莲市(原花莲港市)为县辖市之外,其余的9个市皆为省辖市。省辖市是中华民国原有的市制。值得一提的是县辖市,台湾原有的部分市因未达省辖市之标准,但重要性又高于一般乡镇,降为乡镇恐引发民怨,故特别增设而来。
1950年至1951年进行第二阶段的行政区域调整,此次大致上确立了台湾的行政区划并延用至2010年,新竹、嘉义、彰化、屏东等4市于此时降为县辖市。之后到1982年新竹、嘉义又重新升格省辖市。1994年因应新修正的法规(《省县自治法》、《直辖市自治法》)省辖市改称为“市”。而在县辖市的部分,1981年法规再增订“县治所在地”亦得设县辖市(不过尔后修正之现行法规已无此规定),形成今日部分县辖市之人口少于10万、甚至不足5万的现象。设置县辖市之门槛为15万人口,但近年来人口往大都市集中、以及人口成长趋缓,使有部分乡镇虽人口趋近但迟迟无法突破,出现了“合并改制”的想法。立法院也于2014年开始着手相关法规(《地方制度法》)的审查,并于2015年5月正式通过将人口门槛下修至10万,员林镇及头份镇等“大镇”因而直接适用而成功改制为市。
直辖市在台湾出现,要到1967年的台北市,后于1979年增设高雄市,皆由省辖市升格而来,此时的直辖市尚为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下的建制市。2010年的4个新设直辖市的出现(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由人口名列前矛的县与市合并升格而来,这些直辖市的面积有2000平方公里以上、人口近200万或200万以上,面积与人口规模皆为空前的大。
由于多数的县辖市皆集中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县的升格皆造成县辖市的大幅减少(县辖市改成直辖市的区),于2014年底桃园县升为直辖市后,不再出现县辖市的人口规模超越市的情况(如先前板桥市的人口多于新竹市、桃园市的人口多于基隆市等)。
以下依序以位阶高低、改制时间、由北而南列出台湾现在所有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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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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