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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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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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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处决summary execution)又译简易处决[1],指的是一个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得到未经过充分及公正审判的权益而被立即处决。作为即决裁判结果的处决(例如战地军事审判)有时候也被包含进来,但这一术语通常指的是在一个非常短的时期内同时完成抓获、控告及处决这一系列程序,而不经过任何公平公正公开之审判。在国际法下,在战斗中拒绝接受合法投降并且杀害投降者(杀无赦)也被归类为一种草率处决(谋杀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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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科·戈雅油画《1808年5月3日的枪杀》,描绘了马德里五月二日起义西班牙人被法国军队草率处决的情景。

草率处决在警察军队以及准军事部队组织中被实践,常常被与游击战反叛乱恐怖主义以及其他涉及破坏正常处理控告犯人、公民或军队的程序的情况联系起来。

军事审判

于军事审判下,草率处决几乎在所有情形下皆是违法的,唯有适格的军法官在军事法庭内判定有罪并且处以死刑才算合法正当。

战争罪犯

许多诸如《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皆维护那些遭俘获的正规、不正规敌军及平民。战俘必须被谨慎地对待并且绝对不允许被草率处决,亦即《日内瓦公约》内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所述:

对犯有罪行的人,除遵照具备独立和公正的主要保证的法院定罪宣告外,不应判刑和处罚。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第六条第二款

战争罪犯中的例外

戒严法下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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