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众议院党名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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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众议院党名单代表(英语:Party-list representation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hilippines)是一种选举制度。根据该制度,菲律宾众议院20%的席位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产生。尽管众议院的大多数议员是通过复数制(又称“得票最多者当选”制度)选出的,但党名单代表则是通过一种比例代表制的党名单投票方式选举产生。1987年菲律宾宪法确立了党名单制度。最初,该制度仅向代表弱势或未充分代表群体的部门或团体开放,包括劳工、农民、城市贫民、原住民文化群体、妇女、青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群体(宗教部门除外)。然而,菲律宾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一项判决中明确指出,党名单是一种比例代表制度,面向各类团体和政党开放,并不限于被边缘化的群体。国家级或地区级的政党和组织无需依据特定社会群体来组织,也不必须代表任何弱势或未充分代表的部门[1]

关于哪些政党有资格参与选举、应提名哪些候选人、如何确定胜选者以及如何分配获胜政党的席位,自1998年党名单选举首次举行以来,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并引发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选举委员会和最高法院案件。

党名单代表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通过党名单投票方式间接产生。选民投票时是投给政党,而非该党的候选人(即封闭式名单)。选票按得票率从高到低排序,获得全国选票至少2%的政党可获得1个席位,其它额外席位的分配则依据该党得票比例通过特定公式计算确定。任何政党最多只能获得三个席位。如果按照上述机制分配完席位后,众议院中的部门代表数量未达到众议院总席位的20%(即63席),则将剩余席位分配给未能获得席位但得票排名靠前的政党,每党分得1席,直到63席分完为止。因此,选民在众议院选举中有两张并行的选票:一张投给地区代表,另一张投给党名单代表。两张选票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党名单代表制度利用比例代表制倾向于支持“单一议题”政党的特点,使未充分代表的群体能够在立法过程中代表自身利益[2]

1995年3月3日,菲律宾总统菲德尔·瓦尔德斯·拉莫斯签署《共和国法第7941号》,即《党名单制度法》[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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