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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華民國行政院二級中央行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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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是中华民国有关金融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成立于2004年7月,目标包含维持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改革、协助产业发展、加强消费者与投资人保护与金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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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在金管会成立前,中华民国金融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处分权力分别属于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与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由于1990年代起,台湾爆发本土金融危机,多家银行、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更有数次挤兑风波,成立整合金融监督与检查等权力的机构的声音与呼吁不曾间断。
- 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宣告台湾的金融市场将朝整合经营的方向发展;有鉴于金融集团跨行合并或与异业结盟者日渐增多,为避免保险、证券、金融等多元监理制度所可能产生诸多的管理问题,行政院拟订《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送立法院审议。
- 2003年7月1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
- 2004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实践“金融监督一元化”之目标。
- 2011年1月1日,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财政部股权经行政院核定移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1年6月29日,总统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修正公布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
- 2012年7月1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改为6至12人(无给职),其中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和法务部部长为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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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 综合规划处
- 国际业务处
- 法律事务处
- 资讯管理处
- 金融市场发展及创新处
- 秘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政风室
历任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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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编制
委员应具有法律、经济、金融、财税、会计或管理等相关学识及经验者担任。委员共六到十二人,其中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员二人(政务、常务各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
- 现任委员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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