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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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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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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1986年1月1日),本名仲惟鼎台湾网络红人YouTuber企业家[1]。其经常讲解电影,并让观看者快速了解电影剧情,在讲解电影的同时还穿插个人评论,2020年开始实况直播游戏《三国志・战略版》。同时也是“知识糖果数码社交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总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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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 2014年9月20日,谷阿莫以“烂肉”为昵称发表处女作,一开始对法国科幻动作电影《超体》发表评论,但那只是当作个人对看完电影后的心得;受到关注后,才开始以“谷阿莫”昵称解说其他电影
  • 2017年7月27日,台北地检署首度以被告身份传唤谷阿莫到案说明,提告片商也一并出庭;庭讯结束后,谷阿莫重申要大家重视“二次创作[4]
  • 2017年8月24日,谷阿莫被控侵害著作权案再出庭,庭讯前表示,相关问题交给律师回应[5]
  • 2018年3月1日,谷阿莫受邀Yahoo奇摩新闻独家专访[6]提到,由于经历著作权争议、被片商提告等原因,他已研究过国内外相关的案例,并希望大家可以用国际化的视野来看待二次创作;也提到“希望二次创作能好好被讨论,让很多人不用担心创作被告;也希望法律能定义好正确的作法,将开放的空间订得更明确,毕竟世界各国很多人都在做这件事”,表达了他对二次创作的想法。
  • 2018年3月6日,谷阿莫推出同名品牌凤梨酥“谷阿莫凤梨酥”,并打造拥有ISO认证的烘焙厂,透过网络卖场购买后能直送到台湾各地、中国大陆以及马来西亚。但目前卖场已全数下架停卖。
  • 2018年6月7日,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制,依违反《著作权》法将其起诉。[7][8][9],但同时也还在持续制作“X分钟看完一部XX的电影”系列影片。
  • 2019年2月21日,谷阿莫再次开设频道“谷阿莫Life”,制作电影实验影片,亲自实验各种电影中的桥段与动作对普通人来说是否可能做到。
  • 2020年6月9日,历经三年,谷阿莫与5大片商的官司和解告终,并表明本人并不认为自己的创作侵权,但由于此案为新兴科技派生的争议,著作权法及实务见解都尚未明朗,为避免长期诉讼程序使各方耗时费力,因此愿意以和解止息纷争,期待未来还有合作的机会[10]
  • 2021年10月10日,谷阿莫现身在大麻风波里的实况主Toyz的Youtube频道,除以朋友身份简单解释Toyz及其频道近况外,也带该频道团队成员进行验尿,并举办拒绝毒品创意影片大赛[11][需要更多来源]
  • 2023年2月,谷阿莫参加时代力量第四届决策委员选举,[12]吕宇晟彭致豪廖子齐叶忠伦组成新力量阵线联合竞选[13];消息公布后,其中国大陆社交媒体及影音平台的账户于次日遭全面封禁[14][15]。2023年2月12日,谷阿莫落选并回应说:“这场社会实验还没失败”[16]
  • 2023年4月30日,谷阿莫宣布因与时代力量理念不合而退党。[17][18]
  • 2023年11月24日,对被网友指控在秀泰影城看电影时大声说话并乱吐爆米花一事做出回应,并向其影城经理询问,证实并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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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更多信息 年份, 典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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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

更多信息 曲序, 曲目 ...

批评

  • 2015年3月15日,人渣文本认为虽然在电影评论方面没有伦理问题,但在影片著作财产权方面有法律疑虑。[21]
  • 2015年12月5日,网红广告小妹称:“是人参果就不必怕猪八戒,是好电影也不用怕谷阿莫。”提到电影的好坏非常主观,许多网友认为自己心中颇具深度的好片被谷阿莫解说的很肤浅而生气,但她也提醒大家要保持质疑的态度:“你怎么知道导演的原意博大精深深不见底呢?”[22]

著作权侵权争议

  • 针对有无侵权问题,媒体报导谷阿莫强调不会有人看完10分钟的影片,就认为自己看完了原作,更指出,透过这系列自己创作的影片,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也让更多人了解电影生态,使某部分乏人问津的电影有更多人知道,甚至增加票房收入”,坚称自己的影片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导”的原则,也就是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上的适用。[23]
  • 但专精《著作权法》的台北地检署前检察官、律师徐仕玮认为,谷阿莫在重制、公开传输、改作部分,都没经过片商同意,虽他坚称影片没营利、收费,但最近传出他的事业获得中国大陆A轮投资,影片还是可能偏向商业目的,不能算是合理使用,有侵权问题。[24]
  • 学者章忠信表示,片商认为谷阿莫剪辑网络非法影片构成侵害著作权,不该是关键点,同时指出若是单纯浓缩原版就不宜主张合理使用,但若是用在揶揄嘲讽原著,则有很大合理使用空间。[25]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冯震宇教授也指出,在判断是否侵害著作权时,要先确定该作是否有著作权存在,其次则要探讨著作权是否有效,接下来则是根据“接触+实质近似=侵权(Access + Similarity = Infringement)”的公式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才要判断其利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Fair Use,英国体系称为Fair Dealing,大陆法系称为著作权之限制),因此合理使用乃成为是否最终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关键,也是著作权法最富争议性的问题之一。谷阿莫能否全身而退,就看法院是否采纳他的合理使用主张了。根据美国司法实务经验,原著作转化的程度越高,就越不需要考虑营利与否的问题。[26]
  • 主管《著作权法》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组长毛浩吉指出,著作权法52条、65条,分别针对“合理使用”订出严格规范,必须基于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才能在合理范围内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毛浩吉强调,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有自己的著作,在写书、发表论文等状况下,可合理引用他人作品。因此,谷阿莫剪辑的影片中,自身著作的成分将是关键。此外,虽然谷阿莫主张自己剪辑的影片上网分享未收费,不属于营利性质。不过毛浩吉强调,相关电影经谷阿莫加注嘲讽评论后,一旦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或商品价值,造成权利人损失,即使不具营利性质仍然触法。[27]
  • 智慧局称对于这样的网络创作,著作权法也不是一味限制。近年著作权修法中,就曾讨论过是否要为“诙谐仿作”(Parody)做出特别规范,给予较大的合理使用空间。不过,官员表示,由于国内权利人很难接受kuso,合理使用条件也有很多争议,最后没有放入修法草案中。[28]
  • 在台北地检署起诉后,影评人膝关节说,这场官司即便输掉,对谷阿莫来说绝对是不痛不痒,甚至还可以激起一票“不管怎样我们就是会同情输掉官司的弱者”声浪。[2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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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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