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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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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事实速览 第十四届2023年1月至今常务委员会,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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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1979年12月,召开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3]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 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
  3. 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 制定地方性法规。
  5. 审查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 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7. 监督省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审查和批准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8.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9.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10. 对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11.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2.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意见。
  13. 对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撤销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14. 选举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15. 联系省人大代表,组织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接受省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督办。
  16. 决定授予省级特殊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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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处
    • 综合新闻处
    • 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 行政财务处
  • 研究室
  • 代表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历届组成人员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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