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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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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英语: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民事诉讼、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至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于裁判法院开始。与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员称为裁判官(1992年前则称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在1992年前的名称为裁判司署。
裁判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不论案情大小,审理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某些严重案件(例如谋杀)差不多肯定交由上级法院审理,故此程序俗称“过堂”。执法机关(如香港警务处)拘捕疑犯后,必须在48小时内连同足够证据将疑犯提交裁判法院进行起诉(提起公诉),查考表面证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简单则可以立即判决;如果裁判官认为案情复杂或者严重,则需要提交至更高级的法院进行审理(下详),让疑犯保释;又或被告有可能弃保潜逃,则可以批准羁押。
判刑
在一般情况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单一罪行而言)。但是,当裁判法院同时处理两项或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条例而言,单一罪行可判处监禁3年和罚款500万港元。至于有关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乱抛垃圾、公司没有遵守《公司条例》事项以及雇主违反《雇佣条例》事项等性质较轻微的罪行,则由特委裁判官负责审理。 特委裁判官不能判处监禁刑罚,而一般罚款的上限为5万港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条例中明确订定一个较高的金额。
现时运作之裁判法院
已关闭之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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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总裁判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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