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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输入劳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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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输入劳工计划现包括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英语:Enhanced 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ESLS)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英语:Special Scheme to Import Care Workers for Residential Care Homes)和行业输入劳工计划(英语:Sector-specific Labour Importation Schemes)是香港签发给在该地以输入劳工身份就业的人士签证的入境安排。[1]最早的补充劳工计划(英语:Supplementary Labour Scheme (SLS))自1996年2月起实施,由香港劳工处负责执行,以容许从香港以外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的劳工。这种签证必须由雇主出面向劳工处递交申请,并安排其准雇员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输入劳工不可携同受养人来港,且在港逗留期间不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输入劳工如希望取得香港居留权,除依亲取得单程证或受养人签证外,一般需要将签证类型变更为其他类型的签证如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等工作签证或是培训签证、学生签证后通常连续居住七年后方可申请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程序。

港版国安法》实施之后香港出现移民潮香港特区政府先后推出“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和“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并将“补充劳工计划”易名为涵盖更多低技术工种的“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声称以此解决多个行业人手严重短缺的问题。

截至2025年3月,“政府扩大输入外劳一年半,外劳由原来每年平均约 3 100 名,𩙪升 23 倍至最少 71 000名,已相等于本地约 65% 失业人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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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1. 国籍:不得为 阿富汗 古巴 寮国 朝鲜 尼泊尔 越南[1]
  2. 对象: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的合适雇员
  3. 经济能力: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准雇员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住宿及设备和免费医疗保障,保证负担输入劳工的生活及返回原居地的费用
  4. 良好品行:雇主及准雇员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且雇主需未曾聘用非法劳工
  5. 聘用要求:雇主直接聘用准雇员及受雇于指定的职位,不得分判或再次分判
  6. 收入要求: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准雇员所得的薪酬不得少于本地工人担任相类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
  7. 发薪要求:雇主必须以自动转账形式发放工资,并确保工资直接存入输入劳工在香港的银行户口
  8. 合约要求:雇主及拟聘用输入劳工必须签订一份由政府就“补充劳工计划”订定的“标准雇佣合约”

获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须缴纳一笔供雇员再培训局加强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工人服务的征款,雇佣合约期内每个月为400港币,上限为24个月,并需要一次性在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签证/进入许可前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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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不仅需要满足以上要求,还需要雇主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输入劳工的有效配额。

配额

补充劳工计划本身并无任何配额限制,雇主申请输入劳工时,必须在香港进行为期四星期的公开招聘以优先招聘本地工人。但程序较精简且无需经过劳工顾问委员会的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存在配额限制。

行业输入劳工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容许特定行业雇主从香港以外输入劳工,同时规定限额如下:[需要解释][3]

  • 建造业:12 000个
  • 航空业:6 300个
  • 公共小巴/客车:1 700个

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

私营院舍及自负盈亏院舍每聘用一名不限职位的全职本地雇员,可以申请输入一名护理员(即1:1);津助院舍及合约院舍每聘用两名不限职位的全职本地雇员,可以申请输入一名护理员(即2:1)。[4]

补充劳工优化计划

特区政府暂停执行“补充劳工计划”下26个职位类别一般不得输入劳工的规定,即所有职位都可以输入外劳。[3]

补充劳工计划下的职位

主要职位

以下列举补充劳工计划下各工业/服务行业内主要职位,但表内所列职位并不齐备,即还可以按个案输入其他职位(点“展开”看详情)[5]

更多信息 补充劳工计划下各工业/服务行业内主要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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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劳工优化计划”下新增职位类别

特区政府宣布暂停执行现有26个职位类别及非技术或低技术职位,一般不得输入劳工的规定,为期2年[6]

  1. 营业代表(英语:Sales Representative
  2. 售货员(英语:Sales Assistant
  3. 侍应生(英语:Waiter/Waitress
  4. 接待员(英语:Receptionist
  5. 收银员(英语:Cashier
  6. 初级厨师(英语:Junior Cook
  7. 食品加工工人(英语:Food Processing Worker
  8. 文员(英语:Clerical Worker
  9. 银行柜台员(英语:Teller
  10. 电脑/打孔机操作员(英语:Computer/Key Punch Operator
  11. 电话接线生(英语:Telephone Operator
  12. 布草房服务员(英语:Linen Attendant
  13. 洗衣工人(英语:Washer
  14. 整熨工(英语:Presser
  15. 发型师(英语:Hair Stylist
  16. 货仓管理员(英语:Warehouse Keeper
  17. 裁剪工(英语:Cutter
  18. 裁床工(英语:Cutting Room Operative
  19. 检查工 (英语:Inspection Operative
  20. 送货员(英语:Delivery Worker
  21. 驾驶员(英语:Driver
  22. 清拆工(英语:Demolition Worker
  23. 石工(英语:Mason
  24. 喷漆工 (英语:Spray Paint Worker
  25. 渠工(英语:Drain Layer
  26. 补漏工(英语:Leakage Worker

逗留条件

逗留条件

申请人以雇佣工作身份在港逗留,必须直接受雇于同一雇主,担任标准雇佣合约(LD 294)所指定的职位,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工作,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不可转换雇主、职位及受雇工作地点。[1]

输入劳工在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输入劳工完成合约后,必须返回原居地。[1]

逗留期限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雇佣合约期限内逗留,但雇佣合约以24个月为限,如雇主在输入劳工约满时仍需聘用输入劳工,必须重新向劳工处递交申请。如延长逗留期限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延长逗留至新的或延展的雇佣合约期限结束。如合约中途终止,逗留至合约终止后的两个星期或逗留期届满中的较短者。

香港身份证

输入劳工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会获发“W”或“WX”为身份证号码起首字母的香港身份证。当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时,输入劳工须在离开香港前,将其香港身份证交还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7]

批评与争议

扩充计划自2023年实施后带来了不少问题、批评与争议,例如导致本地劳工失业、就业不足或被迫减薪、[8]外劳被压榨剥削、[9]分判商贪污受贿、[10]劳工处职员疲于奔命、[11]雇主有计划地规避必须聘请一定数量本地工人的规定[12]等等。不过亦有少部分意见认为输入外劳可助香港增加竞争力。[13]

统计数字

更多信息 签证/入境许可类别, 2007-2008年 ...

参见

其它入境计划:

参考来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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