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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诉婚姻登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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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诉婚姻登记官(英语: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亦被传媒称为“变性人婚权案”,是香港性小众权益的一个重大案件。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以四比一裁定变性人有权以变性后的性别结婚,而不是以其出生时的生理性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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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件的申诉人只是以W为作辨认。W出生时是一名男生,但后期被确诊患有性别认同障碍。W自2005年开始接受医学治疗。在2008年成功接受变性手术后,她获签发新的身份证和护照,反映了她的性别为女性。2008年11月,W聘请了律师,向婚姻登记处确认她是否可以与她的男友结婚。W后来被拒。
婚姻登记官拒绝W与男友结婚,是基于她出生时的性别为男生,同时香港也没有承认同性婚姻。另外,政府当时在处理婚姻事务上,只会以个人出世纸上所显示的性别作准,并不会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之后,W入禀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责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了她宪法上的婚姻权和隐私权。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都维持婚姻登记官的决定,所以W其后上诉到终审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终审法院推翻婚姻登记官的决定,裁决W可以与她的男友结婚。但终审法院亦同时下令暂缓执行裁决一年,允许政府有更多时间修改法例。[1]
(终审法院判词第2, 19, 20, 58, 60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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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实
终审法院在裁决的过程,参考了以下的一些事实:
- 香港政府以及世卫的ICD-10都视变性癖 (性别认同障碍和性别焦虑症) 为医学上病症。
- 在医疗领域中,一个人的性别身份包括一系列的生理以及心理特质。
- 变性癖唯一受收认可的治疗方式,包括一系列的荷尔蒙治疗和变性手术。
- 变性手术是不可逆转的,而且受政府资助,并由医院管理局管理。
- 医院管理局会在变性手术后发出“性别转换证书”。
- 入境事务处收到会由医院管理局或由海外政府机构发出的“性别转换证书”后,会向当时人发出新的身份证和护照。
(终审法院判词第5, 6, 11, 14-17段)[1]
议题
此案提交了两条议题给予终审法院解决:
- 议题一
婚姻登记官有没有错误理解《婚姻条例》,而引致登记官拒绝W小姐与男友结婚呢?
- 议题二
如果登记官的理解是对的,这样理解《婚姻条例》的方式是否合乎《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权法案》中对婚姻权和隐私权的保障呢?
(终审法院判词第4段)[1]
有关法律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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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辩及分析
下表列出了政府在案件审议过程中所提出的争辩,目的用以显示婚姻登记官没有错误理解法例条文中的“女人”和“女性”字眼。表中也列出终审法院对相关争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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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议题二时,即婚姻登记官对婚姻条文的解读方式是否侵犯了W的婚姻权及隐私权,终审法院有以下的分析,并发现婚姻登记官的解读方式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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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 议题一
终审法院裁定,婚姻登记官正确地使用《Corbett》案中对性别的定义,来理解婚姻条文。[1]
(终审法院判词第117段)
- 议题二
终审法院裁定,《Corbett》案中对性别的定义有不足之处,并太过严苛地只考虑生理因素,导致《基本法》第3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19(2)条中对W的婚姻权保障,受到了违宪性的损害。[1]
(终审法院判词第118-119段)
法院的命令
- 一个宣布令 (declaration)指,W有权被包括在《婚姻诉讼条》第20(1)(d)条和《婚姻条例》第40条中,“女人”的含义中。
- 另一个宣布令指,《婚姻诉讼条》和《婚姻条例》中对“女人”和“女性”的含义,应该包括持有获医疗部门发证书认可的已经完成变性手术由男变女的变性人。
- 对以上两个宣布令发出一年的暂缓执行令。
(终审法院判词第120, 150段; 终审法院补足判词第11段)
除了上述的命令外,终审法院选择不在此案中处理,当一名变性人在整个转变过程中,在哪一个步骤应当被认为已经成功变性的问题。亦即,一名未曾完成所有变性手术的变性人,也可能可以被视为已经成功变性,但终审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最好交由立法会处理。所以,终审法院建议政府在起草法律条文时,可以参考英国政府制定了的《2004年性别承认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来处理这个问题。[1]
(终审法院判词第120, 127-146段)
案件的重要性
- 有本地又或海外医疗部门证明,已经成功更改性别的变性人,有权以新性别结婚。
- 即使婚姻权和建立家庭权出现在同一条法律条文里,两个是独立的权利,并非两个权利相互之间的前设条件。
- 案件成为了一案例,使缺乏共识不能视为合理理由去拒绝小众的基本权利。
后继
-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
- 2014年2月18日,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www.legco.gov.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27) (中文).
- 2014年2月28日,提出的法案。
- 2014年5月30日,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保安局-立法會事務-法案-保安局局長相關文章-《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符合法治精神. www.sb.gov.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2) (中文(香港)).
- 2014年7月2日,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周一岳,是進步還是倒退 – 再看《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www.eoc.org.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04).
- 2014年4月17日,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明光社. 2014-04-15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27) (中文(繁体)).
- 2014年10月23日,平機會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聲明. www.eoc.org.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7) (英语).
- 2014年10月22日,立法会今日(十月二十二日)以11票赞成,40票反对,5票弃权,否决《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议案。[7]
- 2014年10月31日,平等机会委员会就《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发出声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研究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 2014年1月13日,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一月十三日)表示,为跟进终审法院在W诉婚姻登记官一案(FACV 4/2012)的判词,政府现正成立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全面保障变性人士的法律权利所须的法例和相关行政措施,并作出合适的改革建议。[8]
- 2016年7月6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岳桥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9]
- 2017年6月16日,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展開. www.info.gov.hk. [2018-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2).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发表的性别承认咨询文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年10月31日,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期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www.info.gov.hk. [2018-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3).
- 2017年11月14日,有关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年11月20日,性别承认立法举行听证会[10]
参见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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