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是“使用經濟工具來處理政治學的傳統問題”之研究理論,其內容包括對政治行為的研究(參見行為主義政治學)。 在政治學中,它是研究自利行動者(選民、政客、官僚)及其互動的實證政治理論的一個子集,可以用多種方式表示—使用如標準約束效用最大化(英語:standard constrained utility
社會選擇理論社会选择理论(英語:Social choice theory),是一种社会学的理论框架[需要解释],是一种侧重于个人观点、偏好、利益或福利来达成集体决策的理论。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可以视为一种集体决策。 社会选择融合了福利经济学和公共選擇理論的要素。它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因为它聚集了社会个体成员的偏
公共关系Relations Work) “公共关系工作六步曲” :“估计形势——确定目标——确认公众——选择传播媒介与技巧——编制预算方案——评价结果。该理论从公共关系决策管理层面解决了管理过程和管理环节上的理论问题。 (三)RACE 公式(RACE Model) “RACE”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四个主要环节: R(Research
多數人暴政一卷续编的英译本中使用了这一译名。1994年,法學家拉妮·吉尼爾(英语:Lani Guinier)把他的《法律评论》文集命名为“多数人暴政”。 公共选择理论独裁判定,在一个自由的地方,最令人关注的应当只允许是,多数人群体不可以“压迫”和“剥削”不同的少数人群体的利益,而少数人群应当享有天赋特权“获得
公共政策理論或程序理論。 公共政策中最著名和最有爭議的概念之一是 Thomas R. Dye 的概念,根據他的說法,“公共政策是政府選擇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 雖然被廣泛使用,但 Dye 的概念也被批評為一個空洞的概念。 Dye 承認他的概念“不鼓勵對公共政策定義進行詳盡的學術討論—我們簡單地說,公共政策是政府選擇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