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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长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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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長
司法院
副
院長
,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
副
首長,並任
司法院
大法官,並於
司法院
院長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任憲法法庭之審判長,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款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先得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
司法
獨立,自1999年起的
院長
及
副
院長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
院長
,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首長,並任
司法院
大法官與憲法法庭審判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監察
院
同意任命。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後,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民國八十九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
司法院會議
司法院
會議,又稱
司法院
院
會,是中華民國
司法院
為研商
院
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
司法院
組織法》第17條所規定設立,由
司法院
院長
、
司法院
副
院長
、最高法院
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
、懲戒法院
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
院長
、
司法院
秘書長及
司法院
副
秘書長組成,以
司法院
院長
為主席。
司法院
院長
因事不能出席時,由
司法院
副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
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
司法
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
副
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
司法院
謝瀛洲
府秘书长。1948年7月13日,任最高法院
院长
。 1949年10月,謝瀛洲赴台湾,历任国立台湾大学、国立政治大学、东吴大学等校教授。
司法院
副
院长
傅秉常于1965年7月20日病逝后,谢瀛洲接任
司法院
副
院长
。1972年4月20日,謝瀛洲在台北病逝。
司法院
副
院长
一职由戴炎辉接任。 《共产与民主》 《五权宪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