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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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投票(英语:approval voting,缩写:AV),又称为“认可投票”或“赞成投票”,是一种在选举中可以多选的投票制度。 一般使用在单一竞选名额上。同意投票也可以使用在多竞选名额上,但多竞选名额的同意投票有着下述的、迥然不同的特性:同意投票是一种只能对选项选择同意与否的计分投票,而且不像多数制(最高票者当选制)将选择两个以上选项的选票视为废票。同意投票因为不要求选民将选项按喜好次序排列,所以它可以避免阿罗悖论。[来源请求]
这种投票方法首见于天文学家纪‧欧特威尔(Guy Ottewell)于1968年著、1977年发表的论文The Arithmetic of Voting[1]。“同意投票”一词为Robert J. Weber于1976年首创,但在1977年由政治科学家Steven Brams和数学家Peter Fishburn完全采用。历史上,13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和19世纪的英国都曾采用近似于同意投票的选举方法,而今天联合国也用类似的方法选出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举也采取这种方式。在美国和许多国家都有人提倡同意投票,但现今没有采用于任何公职选举[来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