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治时期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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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日治时期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实施的市镇总计有72处(当中清水、梧栖、沙鹿合并为新高港),总面积约52,500公顷,总计划人口约326万人[1]。台湾第一个公告的城市规划,是明治33年1月公布的“台中市区设计图制定”,但同年八月的“台北市城内市区计划”则是第一个实行的城市规划,最晚公告的则是1943年的善化城市规划和白河城市规划[2]。
近代城市规划的概念于19世纪起源于欧洲,是为了因应工业革命造成的快速都市化,特别是始于1850年代改造巴黎的奥斯曼计划,影响了许多城市的空间发展,开辟兴建下水道、开辟道路、圆环并形塑街道立面。台湾进入日治时期后,也引进了近代城市规划制度,改造台湾传统的城市空间。以宽敞笔直的道路、圆环、公园等公共设施,以及对建筑物设置的规范,取代以往道路曲折狭窄,且卫生环境不佳的空间。“城市规划”一词,要在1936年《台湾城市规划令》公告后才正式确立,其前身为“市区(街)改正”和“市区计划”。市区改正仅是应急、局部性的都市改造措施,在考量市区整体发展后,逐步由市区改正演变为市区计划,之后再进一步成为城市规划。《台湾城市规划令》公布后实施的城市规划仅21处。虽然部分城市规划因战争时期并未全部实现,但仍对至今的城市规划影响深远。这些计划跟法令在战后仍持续沿用,直至1964年公布《城市规划法》后,才废止《台湾城市规划令》。
相较于台湾,日本内地在1919年制订《城市规划法》,同样曾为日本属地的朝鲜则于1934年公布《朝鲜市街地计划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