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
二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对日和平条约》,简称《对日和约》,通称旧金山和平条约或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a]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b],并于1952年4月28日[c]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Quick Facts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类型 ...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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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和平条约 |
签署日 | 1951年9月8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旧金山战争纪念歌剧院 |
生效日 | 1952年4月28日 |
缔约方 | (参见签字国与批准国) |
保存处 | 美国联邦政府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旧金山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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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的目的是解决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和约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和约第三条中,日本将会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岛屿交付联合国托管的提议。因合约第21条朝鲜享有第2条全部,但很多文章只提2a朝鲜独立,而造成后来南千岛群岛、竹岛、日韩领土纷争的主权争议,以及台湾及澎湖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库页岛南部等纷争。
日本在和约前言的部分,请求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结束长达七年的盟军占领时期,并恢复正常国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