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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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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
,簡稱
最高
院、
最高
,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
法院
體系,於訴訟上是
中華民國
的三終審機關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司法院。
中華民國
三終審
法院
分別為
最高法院
、
最高
行政
法院
、懲戒
法院
。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翌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最高
行政
法院
是
中華民國
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
中華民國
的一級
法院
,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
最高
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
法院
之一。因現今
中華民國
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
法院
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
法院
審理行政事件),故與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
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最高法院
以色列:以色列
最高法院
南非: 南非憲法
法院
(只管轄憲法問題) 南非
最高
上訴
法院
(除憲政事務外的
最高法院
) 德国: 聯邦憲法
法院
聯邦
最高法院
聯邦
最高
行政
法院
聯邦
最高
勞工
法院
聯邦
最高
財務
法院
聯邦
最高
社會
法院
法國:
最高法院
最高
行政
法院
憲法委員會 瑞士:瑞士聯邦
最高法院
西班牙:西班牙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中華民國
法院
制度是指現今
中華民國
所實際管轄領域內各級審判機關間之關係。 目前
中華民國
的
法院
體系除了專業
法院
之外,一般
法院
採雙軌制,即分為普通
法院
及行政
法院
。 普通
法院
除掌管民、刑事爭訟事件外,於2014年以後,承平時期之軍事審判業務,轉歸普通
法院
刑事庭審理,並由
最高法院
負責終審判決。行政
法院
大理院 (中华民国)
大理院是
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
的前身,
中華民國
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 大理院的前身是清朝的大理院。清光緒32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光緒33年(1907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
最高
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
中華民國
成立之後,保留大理院。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