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民族自決,又譯國族自決,為一個地區之民族或國族實施自決的權利。這個權利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则。这一理论由1918年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首先提出。随后苏俄领导人弗拉基米尔·列宁在其著作《论民族自决权》也提到了民族自决。 威爾遜總統并没有说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或者自决
论民族自决权《论民族自决权》(俄語:О праве наций на самоопределение)是列宁的著作,创作于1914年2月至5月,涉及蘇聯与民族国家芬蘭和波兰的关系。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否认民族自决只能意味着维护统治民族的特权和警察治国方式。 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 Marxists.org
自決 (人權)民族實施自決的權利,稱為民族自決。 有历史记载表明,自从人类历史产生殖民和殖民主义以来,自决就已经存在,如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和后来的希腊城邦都有自决实践的例子。随着帝国主义的兴起和帝国的领土扩张,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这一概念开始在16世纪产生,16世纪中期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出现类似于自决
大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是列宁对一个国家的大民族强制压迫其他民族、族群,使其同化,并使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从属地位的概括。列宁指出反对大民族主义,联合全世界无产者,就必须实行民族自决。否认民族自决直至分离的权利就是大民族主义的体现。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大民族主义是一种民族沙文主义。 大民族
大西洋宪章自决权原则、主权原则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并坚持每一国家有权建立其所认为必要的社会制度和选择其所认为必要的政府形式”。 国共两党都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一宪章“有利于中国,有利于世界”,赞同宪章中提倡的“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针对宪章中民族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