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厅
台灣清治時代行政區劃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淡水厅,初设于1723年(雍正元年),为台湾清治时期的行政区划,北台湾政经中心,将原诸罗县辖区虎尾溪以北设彰化县,同时设置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负责稽查北路,兼督捕务。1731年(雍正9年),始正式分割大甲溪以北至鸡笼划为辖区,专归淡水同知管理,改官职为台湾府淡水抚民同知[1]。
淡水厅隶属于台湾府,厅治初期暂设于彰化县的彰化县城,1731年迁至同县的沙辘(今沙鹿区),1733年(另说1756年[1])始迁入厅治竹堑城(今 新竹市)[2],自此之后,竹堑城成为北台湾政经文化教育的中心。厅城初期并无城墙,仅在四周遍植莿竹。1806年,因民乱之故筑起土围。1829年建成砖石城垣,名为淡水厅城,又名竹堑城。
淡水厅首长为台湾府淡水抚民同知,不得携眷,任满昇转。职责明定为上承钦部宪件,下理钱粮,清丈土地,治刑补盗。1876年1月16日(清光绪元年12月20日)以台北艋舺地方增设台北府[3],管辖大甲溪以北直达后山,而原淡水厅以头重溪为界,以北至远望坑新设淡水县为台北府首县,以南至大甲溪为界。竹堑城地方,改设新竹县,淡水厅终止,历时14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