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葡萄牙语: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澳门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其政府首长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取代了原来的葡属澳门政府。

Quick Fa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行政长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行政长官贺一诚
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
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
保安司司长黄少泽
社会文化司司长欧阳瑜
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
部门资讯
成立年份1999年12月20日,​24年前​(1999-12-20
所属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总部 澳门南湾大马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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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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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基础是于1987年4月13日签订的《中葡联合声明》,分别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葡萄牙总理施华高北京所签署。其后,中葡两国政府就在澳门回归期前的过渡期中,就澳门过渡期间之问题进行了磋商。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同年10月25日开始在北京召开第一次的全体会议,当中通过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并决定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终于在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及管治奠下了坚实基础。在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方面,一切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之规定产生。 1998年5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3];其负责范围亦包括筹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门人士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再利用协商与提名选举方式产生第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在1999年5月15日举行的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竞选中,何厚铧以近82%的支持率在两名候选人中胜出。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澳葡政府最后一届立法会的成员,并符合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若有议员缺额,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至于司法机关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于12月20日凌晨时分举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为结束。12月19-20日,澳门文化中心公园交接仪式场馆的2,500位中外来宾,共同见证著葡萄牙国旗澳门市政厅旗(当时对外代表澳门的旗帜)于子夜前缓缓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于零时零分零秒徐徐上升,政权移交仪式顺利完成。午夜一时半在澳门综艺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监誓下进行,首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与新政府成员一同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日早上十时,澳门综艺馆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下午四时则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酒会。[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葡萄牙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的管治。

199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规定移交时各部门名称作下列改变:

  • 职称:
  • 司法机关及其他:
    • “澳门法区法院”改称“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 “普通管辖法院”改称“初级法院”;
    • “平政院”改称“行政法院”;
    • “高等法院”改称“中级法院”;
    • “检察官公署”改称“检察院”;
    • “审计法院”改称“审计署”;
    •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改称“廉政公署”。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并执行政策;
  2.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 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机构设置

澳门行政部门除行政长官外,由司、局、厅、处所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另外有部分机构,如廉政公署审计署警察总局澳门海关等直属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根据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第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5]。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下列司局级机构:

评价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2018年度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澳门连续十年被评价为“较自由”经济体,评分在70分左右,徘徊在第34位,而劳工自由度则为50分。另外,“政府廉洁”和“政府开支水平”的评分均下降,其中“政府廉洁”为36.4分,低于中国内地的47.3分和略高于菲律宾,自2008年澳门开始获评分以来,该项评分一直下降,2016年前为50分以上,2017年跌至37.1分[6]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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