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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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总理(立陶宛语:Lietuvos ministrai pirmininkai),宪法规定,总理由立陶宛总统任免(经议会批准)。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宪法还规定,立陶宛议会选举之后或总统选举时,政府要将其权力返还于总统,这就是说该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政府的任期。
Quick Facts 立陶宛总理, 任命者 ...
立陶宛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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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立陶宛总统 |
任期 | 议会选举的立陶宛议会至多是每四年举行一次,并新当选的议会批准总理。 办公室没有任期限制。 |
首任 | 奥古斯丁纳斯·沃尔德马拉斯 |
设立 | 1918年11月11日 |
薪资 | €40,000[1](年薪,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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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宪法还规定,一经议会要求,政府总理或部长必须向议会说明其活动。如半数以上部长已经变动,政府必须由议会重新授权,否则政府须辞职。有下列四种情况,政府必须辞职:
宪法并规定,政府总理与部长均不得受雇于贸易、商务或其他私人机构及公司,不得接受政府工资等合法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