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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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券为中华民国于1948年(民国37年)8月19日至1949年(民国38年)7月3日间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流通范围为除台湾省外的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控制区域。该纸币由于发行准备不足以及未严格实行发行限额而导致恶性通货膨胀而闻名。在发行初期,政府以行政手段强迫民间以黄金、外币兑换金圆券,规定每金圆的含金量为0.22217克,以金圆券一圆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此举给民间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对城市的中产阶级影响尤巨,令中华民国政府大失民心,亦是中华民国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迅速失败的原因之一。金圆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陆续用人民币作价收回[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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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金圆券, 使用地区 ...
金圆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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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券10万元券 | |
使用地区 | |
使用地 | 中华民国大陆地区 |
发行历史 | |
始发时间 | 1948年8月19日 |
之前货币 | 法币 |
废止时间 | 1949年7月3日 |
发行面额 | |
纸币 | |
- 常用: | 500圆、1,000圆、10,000圆、50,000圆、100,000圆、500,000圆、1,000,000圆 |
- 少用: | 1角、2角、5角、10圆、20圆、50圆、100圆、5,000,000圆 |
发行制造 | |
中央银行 | 中华民国中央银行 |
货币估值 | |
通胀率 | 1,566,101.6% |
- 数据来源: | 《法币、金圆券与黄金风潮》,1949年数据 |
此信息框显示的是该货币被废止前的最后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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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券发行失败后,中华民国政府发行银圆券,但很快在流通中被拒收。中共控制区人民政府在1949年(民国38年)6月起宣布停止金圆券流通,以金圆券10万元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率,收回后销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