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臺灣的憲法法院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依現行規定,憲法法庭擁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權,並為專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常設機關[1],相當於他國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終由《憲法訴訟法》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