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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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戰爭是一場缺乏自衛理由的軍事衝突。根據習慣國際法,發動侵略戰爭是一項犯罪。國際法學者們普遍認為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尋求所謂「生存空間」的軍事行動具有侵略戰爭的特點。
不具有國際合法性的戰爭[註 1]均可被視為侵略戰爭;然而,僅此通常並不足以構成侵略戰爭;某些戰爭可能是非法的,但不具有侵略性(例如,為解決邊界爭端的戰爭,發動者有合理權利和限定目標)。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認為發動侵略戰爭「根本上是一件邪惡的事情……發動侵略戰爭,不僅是國際罪行,而且是最高級別的國際罪行,它與其他戰爭罪行的差別僅在於它包含了所有的罪惡。」[1]《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侵略行為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將侵略罪作為「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之一,並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具有管轄權。然而,羅馬規約規定只有締約國界定侵略罪的定義及規定該法院對這一犯罪行使管轄權的條件後,該法院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