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
儿童保护国际公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法語: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enfant (CIDE) /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enfant des Nations Unies)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Quick Facts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已批准之締約國
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非締約國 | |
簽署日 | 1989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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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
生效日 | 1990年9月2日 |
生效條件 | 20國以上批准[1] |
簽署者 | 140締約國 |
締約方 | 196(除了美國之外)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2] |
語言 |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兒童權利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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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
《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或有條件承認),截止至2024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