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爾賽條約戰爭罪責條款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凡爾賽條約戰爭罪責條款亦即凡爾賽條約第231條款,通常被稱為戰爭罪責條款。凡爾賽條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巴黎和會與會國於1919年6月28日在法國凡爾賽簽訂之和約。根據條款,德國被迫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
凡爾賽條約戰爭罪責條款亦即凡爾賽條約第231條款,通常被稱為戰爭罪責條款。凡爾賽條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巴黎和會與會國於1919年6月28日在法國凡爾賽簽訂之和約。根據條款,德國被迫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