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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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是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所定義的一種移民身份。永久居民並非加拿大公民,但是和公民一樣有權在加拿大無限期停留、生活與工作。永久居民在《移民與難民保護法》下負有居住義務,必須在成為永久居民後的任何1825天(5年)期間內,於加拿大至少停留730天(2年)以上。違反居住義務、犯下嚴重刑事犯罪等原因可導致其永久居民身份被依法剝奪。喪失永久居民身份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例如經聽證剝奪身份,或當事人自願放棄。長期離開加拿大居於海外的永久居民如未遞交放棄身份的法律文件,又未經法定程序宣告其身份喪失,並不會自動失去身份,但在其返回加拿大時會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質詢並要求進入法律程序以剝奪永久居民身份[1]。此外,因陪同一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或受聘於特定的加拿大境內設立的企業,而在加拿大外合法停留的時間也被認為是在加拿大停留的時間[2]。
此條目內容自相矛盾。 |
一位永久居民擁有基本與加拿大公民相同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其中包括返回加拿大的權利和為任何企業以及聯邦政府和省級政府工作的權利。兩者最主要的差別是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的所有聯邦及地方選舉中沒有投票權,但地方行政區域經省政府同意後可批准永久居民投票。目前有多倫多、溫哥華、卡加利和哈利法克斯四個城市正計劃允許永久居民參與市級選舉投票選出市長和市議員,但尚未付諸實施。
基於國家安全,永久居民不能在需要高級別安全許可的公共或私營部門工作(例如聯邦警察、情報局和成為國會/省/市議員)。永久居民亦不可擁有加拿大護照或在加拿大國外享受領事保護[來源請求]。永久居民自2022年12月起可以加入加拿大軍隊當兵。
2017年起實施的現行法律規定,永久居民需要在5年內住滿3年方可申請入籍[3]。若他們不選擇入籍,也可繼續保有永久居民身份[4]。若此永久居民不願在加拿大繼續居住,他也可於加拿大境內或境外放棄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