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或稱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3年至1956年對生產資料所有制進行的改造,主要包括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合稱為「三大改造」,其目的是改變生產關係為社會主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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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遵化西鋪村的建明社在慶祝集體化十周年,196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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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業合作化的問題展示

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中國已進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制度(經濟方面)在中國基本建立。

過程

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又叫「農業合作化運動」,仿照蘇聯建立合作社。從1951年12月開始,中共中央頒發了一系列的決議,規定了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農業合作化運動大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辦「互助組」為主,同時試辦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社;第二階段是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在全中國普遍建立和發展「初級社」;[2]1955年中,中共黨內對於推動合作化的速度應該減緩還是加速出現分歧,最後實行了毛澤東加速推動的政策[3][4][5];第三個階段是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也是推動農業合作化最快的時期。到1956年底,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在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三階段後基本完成,全國加入合作社的農戶達96.3%。[2]

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1953年11月開始至1956年底結束,全國90%以上的手工業者加入了合作社。[6]

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1954年至1956年底全面進行。中共對之採取了「和平贖買」的政策,通過國家資本主義形式,逐步將其改造成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而且「將所有制改造與人的改造相結合,努力使剝削者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6]「和平贖買」以全行業公私合營為界,經歷了從「四馬分肥」到「定期定息」的階段。在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前,將私營企業所得利潤按照「國家所得稅金、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獎金、資方的股息紅利」進行分配,其中「資方的股息紅利」在整個利潤中占1/4左右。在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後,贖買採取定期定息制度,即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經過專業公司支付資本家以一定的利息,均為年息五厘;個別需要提高息率的企業,可以超過五厘;已經採取定息辦法的公私合營企業,如果年息不到五厘,要提高到五厘;息率已超過五厘的,不予降低。[7]

反抗

1955年起,中國大陸各地開始出現農民和手工業者要求「退社」(退出農業或手工業合作社),僅廣東省退社農戶已達7萬餘戶、已經垮掉的社有102個、正在鬧退社的還有12.7萬餘戶[8][9]。1956-1957年,退社運動達到高峰、規模極大,比如遼寧省鳳城昌圖等9縣的不完全統計,鬧退社的有1萬餘戶、已退社的有4000餘戶,而江蘇省有鬧退社現象的合作社,新沂縣占43%、銅山縣鄭集區為50%、沭陽縣為57.5%[9][10]。根據中國公安部的絕密報告披露,僅1957年就有過數百起中國農民的武裝暴動,參與人數最多者達數千到10萬人不等[8]。其中,「統購統銷」、「合作化」等政策是農民暴動的直接原因,而絕大多數暴動已經有綱領、有組織、有武裝,以反抗中共基層幹部的殘酷吏治為直接動因,進而以推翻中共的統治為長遠訴求,但很快被軍隊和警察等國家機器鎮壓[8]。民眾對合作社不滿的直接原因,一是高級社沒有實現讓入社農民增加收入的承諾、相反許多地區減少了收入;二是農民失去了傳統的自由,既不能向外流動,搞副業也受到限制;三是幹部濫用權力、獨斷專行,包括任意處分社員甚至隨意捆綁吊打社員,等等[10][11]

評價

多數中西學者認為:農業合作化削弱了農民的生產動力;農村官僚管理與非市場方法扭曲了資源分配,抑制了生產力的提高;追求糧食自給自足阻礙了農村走向分工與互相交換。最重要的是,農業在全國的投資中比重偏低。[12]

林毅夫博弈論分析,認為農業合作化於1958年秋從自願變成強制,原先的重複博弈變成單次博弈,造成三年困難時期的農業產量下降。[13]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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