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元朝时期的法定民族阶级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學者對元朝時期不同民族享有相對禮遇或相對受限的不同權利形成階級制度的概括,其分類主要呈現在元朝的科舉以及部份法治制度的實行上[1],認為其待遇大致根據民族被征服的先後,在優先順位的排序先後為蒙古族、色目人、漢人、南人四等;蒙古族在當時稱為「國人」[2],色目人泛指以西域人為主、非其餘三類的各族人,漢人是指曾在金朝管治下的漢族、女真族、契丹族等各族臣民,而南人則多指曾在南宋管治下的漢族及其他南方少數民族等各族臣民[3]。
該概括認為元朝的蒙古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階級成為全國的統治者,為了維護國家統治而推行傾向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而史學界在研究元代民族及階段關係、相關政策的實施及實際情況等議題上有多種見解[3]。有學者說即使被排擠到最下層的南人並沒有遭受到特別殘酷的虐待[4],有學者說「四等人制」一詞實際上並不存在於元代官修政書《元典章》中,亦無相關法令頒布,認為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的階級制度做過明確和系統的成文規定,亦沒有「四等人」一詞的提法,只是在一些具體政策當中,體現出國民因族屬差別而受到不同待遇,例如一些對非蒙古人不准提拔至某些機要位置以及不准擁有特定武器的規定,但亦存在非蒙古人當上高層階級及在民間買賣武器的例外情況[5];亦有學者說元朝始終奉行蒙古至上主義,優待色目人,輕視漢人、尤其歧視南人,目的是凸顯蒙古人之優越地位,並壓制被征服各族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