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訴懷特案
1869年美国联邦法院案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德克薩斯州訴懷特案(74(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74) U.S. 700 (1869)),是1869年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行訴訟的一個重要案例。[1]在該案中,德克薩斯州的內戰後重建政府聲稱德克薩斯州的邦聯政府在內戰期間非法出售了由德克薩斯州自1850年起擁有的美國國債(聯邦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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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德克薩斯訴懷特, 辯論:1869年2月5日 判決:1869年4月12日 ...
德克薩斯訴懷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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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69年2月5日 判決:1869年4月12日 | |
案件全名 | Texas v. White, et al. |
引註案號 | 74 U.S. 700 7 Wall. 700; 19 L. Ed. 227; 1868 U.S. LEXIS 1056; 1868 WL 11083 |
法庭判決 | |
德克薩斯州(以及其他南部邦聯)在內戰期間從未離開過聯邦,因為一個州不能單方面脫離美國。 德克薩斯州在戰爭期間出售的國庫券是無效的,因此這些債券仍歸戰後的德克薩斯州所有。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Chase 聯名:Nelson |
協同意見 | Clifford, Davis, Field |
協同/不同意見 | Swayne 聯名:Miller |
不同意見 | Grier |
適用法條 | |
U.S. Const. art. 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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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接管德克薩斯州的新當局,直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對以州為一方的某些案件保有初審管轄權。通過接受初審管轄權,聯邦國得以透過最高法院,繞過德克薩斯州的憲法,裁定德克薩斯州是聯邦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美國還認為,德克薩斯州自從首次加入了聯邦後一直保持(聯邦的)一個州的地位,儘管它曾經加入邦聯,並且在該案件的裁決時,邦聯國處於美國軍事管制(被統一)下,但聯邦將德克薩斯州定義為美國的叛亂州,屬於聯邦國內政。另外,在裁決德州債券事務時,最高法院所出具的理由是,憲法並沒有允許各州單方面從美國分離出去,而分離州的分裂條例,以及邦聯國旗下各州其立法機構試圖落實此類條例,包含邦聯國以任何方式、任何行為從美國分裂出去的單方面獨立行為,都是「絕對無效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