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悖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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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悖軌法(英語:Sodomy law)是一種把特定性行為定位為性犯罪的法律。此類性行為通常指肛交,有時其定義會被擴大到不能生殖的性行為,如自慰、口交等等[1][2][3]。根據威廉·布萊克斯通的《對英國法律的註解》(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ish),性悖軌法被限定為「違抗自然法的可惡罪行」(abominable and detestable crime against nature)或一些類似的描述性用詞。這種模糊不清的用語定義,使各種特定行為都能以這種名目納入懲處範圍之中。一些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家把男上女下位以外的性交姿勢,基督徒和異教徒(猶太人、穆斯林)的性交行為,都視為違反自然法的性行為(Sodom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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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用詞的定義而言,雖然這些法律的對象普遍適用於同性戀或異性戀,但是它往往被用來針對同性戀者。在美國一些州過去的性悖軌法之中,這些法律所描述的行為被具體化和並在法律中注以嚴格的定義,並只用來禁止同性間的行為,有時女同性戀也在性悖軌法的範圍內,但是一般性悖軌法仍然是專門用來針對男同性戀的。美國的性悖軌法已經在2003年的勞倫斯控告德克薩斯州案中被宣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