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滅絕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文化滅絕(英語:cultural genocide)由律師拉斐爾·萊姆金於1933年提出做為種族滅絕概念的成份之一。此概念在1994年有納入聯合國原住民人民權利宣言草案,緊跟著族群滅絕(英語:ethnocide)一詞之後,但2007年最終稿考量時並未納入,而僅以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代之[2][3]。
有時「種族文化滅絕」一詞用來取代「文化滅絕」,然而這用法混淆了族群(英語:ethnicity)與文化的不同概念[4]。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聯合國原住民人民權利宣言1994年草稿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聯合國原住民人民權利宣言(英文)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聯合國原住民人民權利宣言(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