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 (北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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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曾經實行,並隨北洋政府的消亡而廢除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關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30年實行的度量衡制度,請見「市制」。關於其他以「市制」命名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請見「市制 (消歧義)」。關於現代各國的城市行政區劃制度,請見「市」。
市制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的一種行政區劃制度,下設「特別市」及「普通市」兩種城市建置,其中前者與縣同級,屬於第三級行政區(縣之上尚有道,再上有省),而後者則由縣所管轄,屬於第四級行政區;兩者皆具地方自治團體和法人地位。北洋政府的市制於中華民國建立時設立,曾一度被廢除,於1921年(民國十年)復置,國民政府於1928年(民國十七年)於當時頒佈的《特別市組織法》和《市組織法》中復廢。其後特別市轉為國民政府行政院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