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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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英語: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LP),香港稱「有限責任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
- 普通合夥人的法律地位在幾乎所有範圍與普通合夥企業里的合伙人一模一樣。他們擁有經營權、享受預先確定的盈利、而且在債務上承擔與普通合夥企業同樣的連帶責任。通常在法律上,普通合伙人有表見代理權,這可以讓他們用自己身份使企業加入契約。
- 有限合夥人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里的股東。他們只有有限責任,當負債時,他們的損失不超過他們的投資資本。因此他們沒有直接經營權。有些合夥契約里包含支付有限合夥人股息的條文。設立或更改有限合夥的組合時,大多國家和地區都要求有限合夥人與有關部門登記,聲明自己的資本。在代表企業時,有限合夥人必須聲明自己所擁有的地位或權利,因為他們沒有表見性的代理權和經營權。
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里所有合伙人都有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