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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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語法(case grammar)是美國語言學家查爾斯·菲爾墨(Charles J. Fillmore)於1960年代末對轉換語法進行修正而提出的一種語法分析理論。
格語法繼承了轉換語法關於深層結構經過轉換得到表層結構的基本假設,但在格語法中深層結構表現為中心動詞與一組名詞短語。這些名詞短語與動詞間存在語義關係,被稱為「深層格」。其中「格」這一術詞即是對傳統屈折語中表層格概念的推廣。菲爾墨認為深層格與表層格不同,它是所有語言共有的,只是轉換規則的不同導致了表層結構中表現的不同。但對語言中有多少格並沒有定論,可根據需要來確定。菲爾墨建議使用九個格,分別為施事格、感受格、對象格、工具格、來源格、目的格、場所格、時間格、路徑格。
例如使用格語法分析「The student solved problems with a calculator in the classroom this morning」(這個學生今天上午在教室用計算器解決問題)一句,其中solve(解決)為中心動詞,the student(學生)為施事格,problems(問題)為對象格,with a calculator(計算器)為工具格,in the classroom(教室)為場所格,this morning(上午)為時間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