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反腐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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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反腐敗法(英語: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縮寫為FCPA,又被翻譯稱為反海外賄賂法),是一部美國聯邦法律,其主要條款有兩個:反賄賂條款和會計帳目條款。前者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帳目透明度的要求,而後者明確了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1]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4年1月16日) |
海外反腐敗法(英語: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縮寫為FCPA,又被翻譯稱為反海外賄賂法),是一部美國聯邦法律,其主要條款有兩個:反賄賂條款和會計帳目條款。前者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帳目透明度的要求,而後者明確了向外國官員行賄的行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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