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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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司法制度(葡萄牙語:O sistema juridico de Macau)是指澳門的司法機關的性質,司法機關、組織的體系構成、其活動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之總稱。具體的內容包括了澳門司法機關設立的根據為何、由何組織而成以及如何運作。基於歷史的原因,澳門的法律歷史淵源來自於葡萄牙法律制度,因而澳門的司法制度亦受其影響,其司法組織及相關制度均源於葡萄牙,亦處處可見歐陸法系的司法制度特徵。例如在司法機關上分別設置檢察院及法院,法官和檢察官同為司法官等。
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因此: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而不受其他干涉,此等原則成為了澳門司法制度的磐石。[1]而對澳門司法制度規範的法律主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司法官通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