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規例
香港禁蒙面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禁止蒙面規例》(英語:Prohibition on Face Covering Regulation)(又稱《禁蒙面法》、《反蒙面法》或《反幪面法》),是香港一條於2019年10月4日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訂立的附屬法例。香港政府認為規例禁止市民在集會及遊行時使用物品遮掩面部,及提供法理依據讓警務人員遮掩面部,希望藉此對集會或遊行人士形成阻嚇力,減少暴力行為和為執法者收集證據,以及協助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隱藏身份。[2][3]
禁止蒙面規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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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
引稱 | 第241K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制定日期 | 2019年10月4日 |
生效日期 | 2019年10月5日 |
相關法例 | |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 |
簡要 | |
禁止《公安條例》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1] | |
現狀:部分生效 |
早在2016年,葛珮帆曾在立法會討論旺角騷亂的會議上提出訂立《禁蒙面法》,但後來在朝野的質疑下不了了之。及後在2019年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抗爭手法轉趨激烈,全香港的示威活動均具破壞性。政府認為示威者因遮掩面部才會恃無忌憚作出違法行為,期望透過阻止市民在集會中蒙面恢復法律應有的阻嚇作用。因此,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2019年10月4日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形式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繞過立法會訂立《禁蒙面法》。法例在訂立後隨即成為反修例運動抗爭者的新反抗目標,破壞性的示威活動反而愈演愈激烈。
《禁蒙面法》的訂立成為了自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以來首次動用《緊急法》的事件。訂立法例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在多個層面都引起激烈爭論,包括是否適合使用《緊急法》、規例是否的有效達到目的、可能做成的負面影響,以至規例的合憲性。民主及本土陣營共25位立法會議員及前議員就法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並在2019年11月18日勝訴。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條文違反《香港基本法》,而律政司及警務處亦即時暫停按有關法例作出非法拘捕及起訴。
特區政府隨後提出上訴,聆訊於2020年1月9日至10日進行,並於2020年4月9日作出裁決[4]。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威脅下,民主及本土陣營要求特區政府擱置上訴。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政府妄顧市民健康,指出《禁止蒙面規例》會影響防疫。特區政府仍然堅持上訴,表示條例中醫學或健康理由使用蒙面物品是可以豁免。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0年4月9日頒布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部得直,裁定以《緊急法》實施《禁止蒙面規例》沒有違憲,惟只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生效。[5][6][7]
但律政司及泛民主派都不服上訴庭的判決,並已分別入稟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並獲批准[8]。2020年12月21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民主派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敗訴,政府終極上訴得直[9]。但由於政府一方沒有就《禁止蒙面規例》第5條,即「警務人員有權要求身處公眾地方人士除去蒙面物品」違憲的裁決上訴,因此該條維持失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