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步道系統
美国由国家设立,用来保护、游览的步行道路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國國家步道系統(The National Trails System)依據《國家步道系統法案(National Trails System Act)》(美國聯邦公法第90–543號,82 Stat. 919,1968年10月2日頒佈)所設立,該法案於美國法典第16編(英語: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241節成法。
《國家步道系統法案》旨在創建一系列國家步道,「以促進對國家露天、戶外區域和歷史資源的保護,及便於公眾訪問、旅行、享受和欣賞」。具體而言,該法案授權建立三種類型的步道:國家風景步道、國家休閒步道和連接與輔助步道(Connecting-and-side Trails)。法案的1968年版還確立了兩條國家風景步道,即:阿巴拉契亞步道和太平洋山脊步道;同時還要求對另外14條步道進行研究,以考慮是否在未來納入。
1978年,根據歷史協會研究得出的重要步道結果,法案增加了第四種步道類型:國家歷史步道。自1968年以來,已經研究超過40條步道路線以包含在該系統內;而在這些研究路線中,已經建立了21個作為系統的一部分。現今,美國已經建立了包括30條國家風景和歷史步道、1000多條國家休閒步道和2條輔助與連接步道;總長超過80,000公里(50,000英里)的國家步道系統。這些國家步道不僅可用於徒步遠足,很多步道也開放騎行、山地車運動(英語:Mountain biking)、露營兼或觀光旅遊。
作為由美國國會授權建立的長距離遠足徑,它們中的每一條都由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管理,即:美國土地管理局、美國國家林業局或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其中兩條步道由土地管理局和國家公園管理局共同負責。有時這三個機構會獲得土地所有權以保護關鍵的地點、資源和景觀。它們往往會與各州、地方政府機關、以及土地信託組織或私人土地所有者合作,以保護沿步道的土地和建築;並使它們能夠向公眾開放。國家休閒步道和連接與輔助步道不需要得到國會授權承認,但必須得到美國內政部長或農業部長的承認。所有的步道都得到了一些私營的非營利組織的支持,而這些組織會在「國家步道系統夥伴關係(The Partnership for The National Trails System)」下與各聯邦機構合作。
《國家步道系統法案》被編篡為美國法典第16編(英語: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241–1251節。它自通過以來已經歷經多次修訂,[1] 而最近一次修訂在2014年10月18日(美國聯邦公法第108–342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