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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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是2022年(中華民國111年)間由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審理的違憲審查案件。
Quick Facts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案由 ...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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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聲請人因審理原住民身分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違憲,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 |
聲請日期 | 2020年4月28日 |
言詞辯論日期 | 2022年6月28日 |
判決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關係人 | |
聲請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
審判長 | 許宗力 |
參與大法官 | 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
主筆大法官 | 黃虹霞 |
相關法條 | |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 |
意見書 | |
協同意見書 | 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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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本案的背景是,屬於臺灣平埔族群的西拉雅族族人萬淑娟等(Uma Talavan),欲依中華民國《原住民身分法》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身分,被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不符該法第2條對「平地原住民」登記期限規定為由不允許。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原住民族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認為本案應該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登記期限規定有違反憲法的疑義,向司法院申請解釋憲法。
案件於2022年6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2022年10月28日宣判。憲法法庭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並不限於「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具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三項判準的其他臺灣南島語族,也屬於「原住民族」。憲法法庭亦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對原住民的定義違反憲法,並要求相關機關於3年內完成修法或另訂新法,否則符合上述標準的民族,可以依其意願,向政府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族。
判決由大法官黃虹霞主筆,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15位大法官對於主文罕見地一致同意,至於判決理由,部分大法官如黃昭元未完全認同。